原標題:法律應該是什麼樣子?——讀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面對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卷首就開宗明義:「本書主要內容是圍繞著對涉及法律與道德之間關係的現有文獻的不滿而展開」。富勒對法律的定義是「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之治的事業」。法律分為「應然」和「實然」兩個種類,「應然」應當指導「實然」,只有充分遵循「內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來的才是正義的法律,法律對良好秩序的追求和法律本身應當是統一的。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富勒通過對研究現狀的批判,構建出一種新的法律與道德關係格局。
他對「涉及法律與道德之間關係的現有文獻的不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現有的研究對法律的定義忽視了道德的基本內涵,存在「界定道德含義本身上的失敗」;二是沒有深刻分析法律的正義,即在「如何界定對於維持任何法律系統(甚至包括其最終目標被認為是錯誤或罪惡的法律系統)都至關重要的人類努力方向」這個問題上存在很多缺陷。在富勒看來,要真正理解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必須對道德本身的概念加以重點剖析。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內在道德」這一概念,創造性地把道德內化於法律自身的一種特性和要求,拓展了自然法學派的討論範圍。
一、願望的道德與義務的道德
為了對道德本身的概念進行深入剖析,富勒援引了倫理學中對於道德的兩分法,將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兩類。所謂「義務的道德」,就是最高的道德。「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1]願望的道德是人在發揮其最佳可能性的時候所作出的行為。符合「願望的道德」的行為會受到人們的讚賞;而不追求「願望的道德」的要求的行為也不會受到人們的譴責。而「義務的道德」則與之相反,人們遵守它不會受到額外的讚賞,但是一旦違反它,就會受到譴責和懲罰。「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過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是基本的、較低的道德要求。在富勒看來,義務的道德就相當於法律,亦可直接轉化為法律。
二、法律的內在道德
基於「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的分類,富勒引入了一個新的概念——法律的內在道德。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的第二章,富勒構建了一個關於立法者雷克斯的法律寓言。雷克斯認為先王的法律存在種種缺陷,下定決心進行
哈特對富勒的「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理論提出過這樣的反對:「不幸的是,它可能兼容於嚴重的不公。」富勒反駁說,這種可能只是哈特的臆想,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出現因而沒有討論的價值。而且,歷史中也並沒有任何「忠實地堅守法律的內在道德的確可以同殘酷地無視正義和人類福祉結合起來」的案例可供佐證。也就是說,富勒認為,只要遵守了法律內在道德的要求,符合「程序版的自然法」,這樣的法律就是正義的,是法律應有的模樣。
《法律的道德性》一書是富勒自然法觀點的集中表達。在這本書中,富勒突破了以往將道德簡單界定為一種外加於法律的本性或準則的傳統觀念,將道德標準內化為法律自身的一種特性或要求。他從法律本身來探討法律與道德之間必然、內在的關聯,尤其是他提出的法律內在
註釋與參考文獻
[美]富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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