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 星期三

賭債不必還?現在行不通?

文 / 楊春吉

【新聞】
國人愛賭自古皆然,但不論小賭、大賭在國內都違法,若因賭債告上法院,因賭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被認定不必還。但是,台北地院在最近八個月內,受理來自澳門賭場訴請國人償還積欠賭債的訴訟,法官審理後,一改以往見解,判決當事人必須清償。這些訴訟債務人,多主張所欠賭債違背我國公序良俗,以賭債不是債,辯稱當初在賭場內簽字借的錢就不必償還,甚至辯稱在澳門借的是籌碼不是現金,但多不為法官採信,原因都緣於澳門法律允許博奕,而賭場內規範籌碼等同借錢。債務人的辯解,法院過去基於賭博是賭徒與賭徒間,或是與莊家(組頭)之間的約定,這種賭博產生的債務,雖然也是債,原因卻是基於賭博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法官都會判決不必償還。例如,藝人豬○亮躲債多年復出後,有債主興訟討債,豬○亮就曾主張欠的是賭債,藉此規避責任。這種見解已慢慢轉變,賭債若發生在開放博奕事業的國家、地區,債權人是可以透過司法訴訟達到清償債務的目的。法官就認為博奕事業是澳門政府核准經營,為尊重澳門法律,在澳門賭場積欠賭債,年滿廿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借錢欠賭債就應受到澳門法律的規範,須如數清償。代理澳門賭場訴訟的理律律師楊○華指出,部分國人在斯維加斯賭場內借錢賭博後不還,業者跨海興訟,最高法院就曾作過要償還的確定判決(中國時報101年2月10日報導:賭債不必還?現在行不通 賭場跨海興訟 法院判還錢)。




參見台灣網律網

2018年2月27日 星期二

如何解決自家門前遭他人停車之困擾?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本人居住於透天住宅,依大家多年習慣,皆將車停放自家門口,但某日某住戶將車移放至本宅前,使我車子回來無法停放於自家門前,本人前往請求移走,卻遭對方以髒話辱罵,本人有請求警察處理,但警察卻說公共道路,大家均可停放,如執意要將對方車移走,我將行使告發,將所有整社區停放門前之車輛以違規停放開單處理。請問應如何解決自家門前遭他人停車之困擾?警察處理之方法有無不當?


【解析】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而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對於違反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參照)。所以,本案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檢舉,而警察機關,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罰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其中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規定平等原則)去處理。

至於髒話辱罵,若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公然侮辱罪者,則可報警或逕向地檢署按鈕申告或直接遞狀。但是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事實不明,須自行判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亦因事實不明,須自行判斷,若要提起,請參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之規定。



參見台灣法律網

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比較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1.抽象危險犯:指符合構成要件中所預定的抽象危險的危險,這種抽象危險係由立法者依其生活經驗的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行為對於特定保護客體帶有一般危險性,故預定該類型的行為高度危險,行為只要符合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即可認定這種抽象危險,無待法官就具體案情而作認定。(屬行為犯)

2.具體危險犯:指將危險狀態做為構成要件要素而規定於刑法條款之中,法官必須就具體的案情,逐一審酌判斷,而認定構成要件所保護的行為客體果真存有具體危險時,始能成立犯罪的危險犯。(屬結果犯)


參見林山田教授

2018年2月24日 星期六

糾正錯誤的法律觀念

☆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比較 文書、準文書、署押

1.文書:是指以文字或符號表示一定意思或觀念的有體物。文書的本質,本是一定思想的表現,所以具有意思性,始能稱為文書。

2.準文書:依習慣或特約,雖得作為某種用意的證明,但只有文字或符號,並無一定意思的表示。

3.署押:通常均以文字表示,旨在證明人格主體特定性或同一性,尤以對於文書等所表示的意思表示,對其確實性具有認證的意義。例如:會議簽到簿上之簽名。

結論:如有一定內容的意思表示,即屬於文書;如僅有文字或符號,並無一定內容的意思表示,但依習慣或特約,足以作為某種用意的證明時屬於準文書;如無法作為某種用意證明,或無習慣特約者,則為單純的署押。



參見:甘添貴教授

2018年2月23日 星期五

狀態犯與繼續犯之區別


狀態犯:
1.指行為一旦造成法定的違法狀態,犯罪即告既遂,通常亦告終了。例如:刑320條竊盜罪。 2.行為完成時,侵害亦告終了。

繼續犯:

1.行為人未放棄犯罪的實施者,則犯罪的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例如:刑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2.行為完成後,侵害法益的狀態仍然持續。


參見:林山田、甘添貴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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