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學
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比較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1.抽象危險犯
:指符合構成要件中所預定的抽象危險的危險,這種抽象危險係由立法者依其生活經驗的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行為對於特定保護客體帶有一般危險性,故預定該類型的行為高度危險,行為只要符合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即可認定這種抽象危險,
無待法官就具體案情而作認定
。(屬行為犯)
2.具體危險犯
:指將危險狀態做為構成要件要素而規定於刑法條款之中,
法官必須就具體的案情,逐一審酌判斷
,而認定構成要件所保護的行為客體果真存有具體危險時,始能成立犯罪的危險犯。(屬結果犯)
參見林山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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